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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232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232 號聲 請 人 林致宏送達代收人 許雅茹上列聲請人為詐欺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0 年度上易字第 457 號刑事確定終局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不受理。

二、本件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0 年度上易字第 457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其所引用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1975 號刑事判決,關於刑法第 339條詐欺取財罪之見解,有違憲法法律明確性、第 8 條人身自由、第 22 條契約自由及第 23 條比例原則,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等語。

二、查聲請人曾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易字第 1400 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以上訴無理由駁回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按人民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之案件,應具憲法重要性,或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四、核聲請意旨,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應不受理。又本件之聲請既已不受理,有關其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大法官 黃瑞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靜芳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