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236 號聲 請 人 劉泓志上列聲請人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就其聲請再審怠為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中華民國 112 年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05 年度上易字第 489 號刑事判決聲請再審,但該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遲不作成裁定,違憲。
二、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 15條第 2 項第 7 款、第 59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未據確定終局裁判提出聲請,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婷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