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240 號聲 請 人 彭宥明上列聲請人為加重詐欺等案件,聲請解釋憲法。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認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297 號裁定援用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3 項、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60 條第
6 款等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妨害聲請人向司法院聲請解釋憲法之權利,牴觸憲法第 78 條、第 171 條第 2 項、第 173 條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綜觀聲請意旨所述,核屬對於憲法法庭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故本件聲請與上開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規定有違,爰依同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廷佳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