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244 號聲 請 人 杜永心訴訟代理人 張淵森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度上訴字第 4407 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 108 年 7 月 3 日修正公布之國家安全法第 5 條之 1 第 1 項及第 2 條之 1 第 1 款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以「大陸地區」及「大陸地區以外」作為區分刑度之分類,違反平等原則;而以「發展組織」及「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作為規範,則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有牴觸憲法第 14 條、第 22 條及第 23 條規定之疑義,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1、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度上訴字第4407 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1041 號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為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2、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認聲請人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明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本件聲請與上揭規定均有未合,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婷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