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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248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248 號聲 請 人 一 施振鴻聲 請 人 二 何清俊聲 請 人 三 王子慶聲 請 人 四 吳桂燕聲 請 人 五 林鳳珠聲 請 人 六 廖惠君聲 請 人 七 沈錦榮送達代收人 施振鴻上列聲請人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度年上字第 307 號判決,及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 255條第 1 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認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度年上字第 307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

255 條第 1 項規定,違反憲法第 22 條及第 23 條規定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前項聲請,應於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六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聲請逾越法定期限,且其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2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4 款規定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確定終局判決於中華民國(下同) 111 年 1 月 6日已送達,惟聲請人於 111 年 10 月 3 日始提出聲請。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大法官 黃瑞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