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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249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249 號聲 請 人 陳淑滿上列聲請人為更正土地登記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度上字第 680 號判決,及其所適用之土地法第 69 條但書、土地登記規則第 19 條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

(一)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度上字第 680 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所適用之土地法第 69 條但書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一),允許地政機關免依系爭規定一前段執行更正登記之意旨辦理更正,侵害聲請人之平等權、財產權,牴觸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及第 15 條財產權保障;(二)土地登記規則第 19 條(下稱系爭規定二),規定應自登記完畢之日起保存 15 年,牴觸司法院釋字第 107 號、第

164 號解釋及憲法第 15 條財產權保障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其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並未具體指摘系爭規定一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確定終局判決並未適用系爭規定二,與上開規定所定之要件不符;裁判憲法審查部分,僅爭執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之當否,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理由。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大法官 黃瑞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