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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252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252 號聲 請 人 王創永上列聲請人因清償債務及其再審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清償債務及其再審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1 年度聲再字第 35 號民事裁定及其歷審裁判,有違憲之處,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於該裁判送達後 6 個月之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條及第 15 條第 3 項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書所載內容,未具體敘明何法規範或裁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情事,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 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屏雲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