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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257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257 號聲 請 人 林泱澍送達代收人 張美鳳上列聲請人為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憲法審查,不服憲法法庭 112年審裁字第 438 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憲法審查,認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438 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於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係就審查庭之裁定聲明不服,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育君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3-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