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258 號聲 請 人 陳東鵬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聲明異議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聲明異議案件,認最高法院 112年度台抗字第 143 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中華民國 94 年 2 月 2 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 78 條第
1 項及刑法施行法第 7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違反憲法第 8 條對人民人身自由之保障及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亦違反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對其所受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應以聲請書記載本法規定之應記載事項;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之聲請書應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1 項、第 60 條第 6 款及第 15 條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係執其主觀意見,逕謂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系爭規定違憲,尚難謂已具體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四、聲請人另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 86 年 11 月 26 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 79 條之 1 第 5 項、及刑法施行法第 7 條之
2 第 2 項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則另行審理,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大法官 楊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芝嘉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