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259 號聲 請 人 楊美麗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 90 年度台上字第 44 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量刑過重,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92 條第 1 項本文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5 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憲訴法係於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4 日修正施行,確定終局判決已於該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於聲請人,依前揭規定,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爰依憲訴法第 15條第 2 項第 5 款本文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大法官 楊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芝嘉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