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260 號聲 請 人 甲聲請人因假釋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因假釋案件,認執行機關為評估妨害性自主罪受刑人是否符合法定報請假釋要件,而召開之強制身心治療評估會議,其程序不透明,且並未賦予被評估者參與及陳述意見之機會,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二、按,人民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對其所受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並未檢具確定終局裁判,且聲請書亦未指明曾受不利裁判及該確定終局裁判字號,是本件聲請與前開規定之要件不符,爰依憲訴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本文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四、又,倘聲請人不服監獄處分,得依監獄行刑法第 93 條以下相關規定,循序提起申訴及行政訴訟,以茲救濟,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大法官 楊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芝嘉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