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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264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264 號聲 請 人 温俊龍上列聲請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1 年度上重訴字第 1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及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4470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實質援用之同法院 100 年度台上字第 1523 號刑事判決(聲請人誤植為判例,下稱系爭判決三)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二以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予以駁回,而告確定。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爭執系爭判決一及二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其所表示之法律見解,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至系爭判決三並非法律或命令,聲請人自不得持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訴法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婷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