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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272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272 號聲 請 人 鍾尚緯上列聲請人為加重強盜案件,認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2061 號刑事判決及刑法第 77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2061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及刑法第 77 條第 2 項第

2 款(下稱系爭規定),牴觸憲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等語。

二、查聲請人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9 年度上訴字第 743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一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二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其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四、經核,確定終局判決並未適用系爭規定,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本件聲請依上開規定,應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大法官 黃瑞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