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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276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276 號聲 請 人 黃錦程上列聲請人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及其再審事件暨請求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及為統一見解之判決,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得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84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書所陳,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 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屏雲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