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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284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284 號聲 請 人 施弘志送達代收人 何映菁上列聲請人為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2734 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度上字第

733 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3028 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未適用民法第 1 條及第 153 條規定,有違反憲法第 15 條及第 16 條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者,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而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60 條第 6 款及第 15 條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二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一以聲請人上訴及追加之訴均無理由駁回,聲請人仍不服,提起上訴,經系爭裁定以聲請人上訴不合法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一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就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聲請人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律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就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聲請人僅係爭執當事人之真意及契約認定等法院認事用法之問題,尚難認聲請人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摘系爭裁定及系爭判決一、二之法律見解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

五、綜上,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要件未符,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大法官 楊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孫國慧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