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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288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288 號聲 請 人 城維聰訴訟代理人 李益甄 律師

陳柏霖 律師陳芃諭 律師送達代收人 陳芃諭上列聲請人為地價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 110 年度上字第

632 號判決,及所適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 68 年 6 月 24 日台財稅第 34348 號函,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等為被繼承人遺留系爭土地之繼承人,系爭土地之地價稅課徵係以系爭土地之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且核課處分認全體公同共有人係對應納稅捐負「連帶」責任。最高行政法院 110 年度上字第 632 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所援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 68 年

6 月 24 日台財稅第 34348 號函(下稱系爭函令),認不得以聲請人之應繼分(即公同共有潛在應有部分)比例而課徵地價稅,牴觸憲法第 7 條、第 19 條、司法院釋字第

420 號、第 451 號、第 565 號、第 597 號、第 745 號、第 798 號解釋所揭示之量能課稅原則、租稅法律原則及實質課稅原則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其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綜觀本件聲請意旨,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難謂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適用之系爭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裁判憲法審查部分,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亦難謂已敘明確定終局判決違憲之情形及聲請判決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大法官 黃瑞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