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289 號聲 請 人 林月娥上列聲請人為請求排除侵害等聲請再審事件,認最高法院 111年度台聲字第 1955 號民事裁定,及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 466條之 1 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聲字第 1955 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所適用民事訴訟法第 466條之 1 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侵害人民受憲法第 15 條及第 16 條保障之財產權及訴訟權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綜觀本件聲請意旨,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聲請人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指摘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核聲請意旨所陳,均難謂已敘明系爭裁定違憲之情形及聲請判決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大法官 黃瑞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3-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