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290 號聲 請 人 何明禮上列聲請人為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度年上字第 265 號確定終局判決,及所適用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 26 條第 3 項規定、具重要關聯性之國防部已退軍職人員退除給與重新計算說明,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行政法院中華民國 111 年 11 月 24日所為 109 年度年上字第 265 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所適用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 26 條第 3 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未明確區分退伍金或退休俸之優存利息,致互不隸屬兩段年資之退伍金所得及退休俸所得混為一談,有違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另具重要關聯性之國防部已退軍職人員退除給與重新計算說明(下稱系爭說明),有違憲法法律保留原則、法律優位原則、平等原則及第 15 條保障人民之財產權,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查聲請人曾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起訴,獲有該院 108 年度年訴字第 1007 號判決,國防部海軍司令部不服,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廢棄並駁回聲請人在第一審之訴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按人民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於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 6 個月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其聲請應具憲法重要性,或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四、經查,確定終局判決未適用系爭說明,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至其餘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應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大法官 黃瑞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靜芳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