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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291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291 號聲 請 人 黃銘賢

許銘修共 同訴訟代理人 田勝侑 律師

吳珮芳 律師梁志偉 律師上列聲請人為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

111 年度年上字第 8 號、110 年度年上字第 13 號確定終局判決,及所適用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19 日修正公布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 26 條第 3 項規定之法律見解,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行政法院 111 年度年上字第 8 號、

110 年度年上字第 13 號判決(下依序稱系爭判決一及二),及所適用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19 日修正公布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 26 條第 3 項規定之法律見解,於軍人第一次退伍再役解召之情形,未目的性限縮將退除給與及軍人保險退伍給付之優存利息排除適用,有違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體系正義及過度侵害第 15 條保障之財產權,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查聲請人黃銘賢曾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9 年度年訴字第

23 號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一以上訴無理由駁回確定;聲請人許銘修曾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起訴,獲有該院 109年度年訴字第 12 號判決,國防部空軍司令部不服,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二廢棄並駁回聲請人在第一審之訴確定。是本件二聲請人之聲請,各應以系爭判決一、二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按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案件,應具憲法重要性,或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四、核聲請意旨,均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應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大法官 黃瑞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靜芳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