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298 號聲 請 人 劉泓志聲請人因聲請再審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因聲請再審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2 年度聲再字第 61 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所適用之刑法第 85 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須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對其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始得為之;次按,聲請不備其他要件、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7款本文及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系爭規定並未為確定終局裁定所援用,是聲請人自不得據此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另就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聲請人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
四、綜上,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不符,爰依憲訴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本文及第 3 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大法官 楊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芝嘉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