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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301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301 號聲 請 人 陳明雪上列聲請人為告訴背信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 112 年度上聲議字第 331 號處分書及高分檢孝 112 調 8 字第1129005728 號書函(下併稱系爭書函),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及第 59 條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所指摘之系爭書函並非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向憲法法庭提出聲請,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3-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