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303 號聲 請 人 葉孟豪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696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條第 2 項規定,處聲請人有期徒刑 5 年 2 月,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二、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始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項第 7 款、第 59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惟嗣後撤回上訴,是系爭判決非屬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判決,核與前揭要件不合。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