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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306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306 號聲 請 人 向武雄

林嘉俊上列聲請人為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度年上字第 331 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有違憲疑義,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 15 條保障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關於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客觀上尚難謂已具體指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關於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本件聲請意旨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有何牴觸憲法之理由,致侵害其憲法上權利,核均屬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