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307 號聲 請 人 林宴妃送達代收人 陳金華上列聲請人為詐欺等案件,聲請暫時處分。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詐欺等案件,認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112 年執字第 1512 號執行指揮書對憲法所保障之權利將造成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具急迫必要性,聲請暫時處分。
二、按聲請案件繫屬中,憲法法庭為避免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或公益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且有急迫必要性,而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就案件相關之爭議、法規範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等事項,為暫時處分之裁定。憲法訴訟法第 43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就系爭執行命令所為暫時處分之聲請,並無本案繫屬於憲法法庭,是本件暫時處分聲請核與前開要件不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