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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310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310 號聲 請 人 游仁維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強制戒治之評估標準及程序等,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次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15條第 2 項第 7 款及第 59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並未具體指明何一確定終局裁判而為聲請,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育君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