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311 號聲 請 人 環塑科技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李甄秝訴訟代理人 蔡甫欣 律師上列聲請人為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認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2992 號民事裁定(聲請書誤植為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3140 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未適用民事訴訟法第 467 條、第 468 條、第 469條第 1 項第 6 款及第 470 條第 2 項之規定,且未就聲請人上訴第三審之書狀充分表示駁回理由,有違經驗及論理法則等疑義,有違憲法第 16 條訴訟權保障之意旨,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聲請人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持之見解究有何侵害其訴訟權而有違憲之處,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育君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