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314 號聲 請 人 黃妙齡上列聲請人因過失傷害案件等,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項及第 15 條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書所陳,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 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屏雲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