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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318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318 號聲 請 人 蘇宸慧上列聲請人為聲請交付審判等聲請解釋憲法案件,不服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977 號裁定,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認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977 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有違憲疑義,爰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於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係對系爭裁定聲明不服,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大法官 楊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孫國慧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