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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322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322 號聲 請 人 莊清安上列聲請人因申請微型創業貸款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華民國 112 年 4月 17 日發創字第 1120014201 號函(下稱系爭函),違反憲法第 16 條及刑法第 120 條,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所指摘之系爭函並非確定終局裁判,自不得據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 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3-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