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323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323 號聲 請 人 現有石業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王 金 鎮上列聲請人為廢止啟用許可事件,聲請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中縣政府中華民國 94 年 7 月 29 日府工建字第 0940203682 號函及處分書、臺灣省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及資源堆置場設置管理要點、臺中縣營建工程賸餘土石方處理及資源堆置處理場設置管理自治條例(已於

101 年 12 月 22 日廢止)等,有罹於時效及牴觸憲法之疑義,爰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而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並未據裁判而為聲請,核與憲法訴訟法第 59條第 1 項所定要件不符,爰依同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大法官 楊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高碧莉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3-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