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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325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325 號聲 請 人 廖宗振聲請人因聲請強制戒治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因聲請強制戒治案件,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度毒聲字第 124 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其所適用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及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評分說明手冊等,有違憲疑義,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二、按,人民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須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對其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始得為之;次按,聲請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59 條第 1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三、所謂確定終局裁判,依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查,聲請人尚得依法對系爭裁定提起抗告,尋求救濟,卻因未提起抗告而告確定,此有電話紀錄在卷可稽,是系爭裁定非屬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爰依憲訴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本文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大法官 楊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芝嘉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3-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