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329 號聲 請 人 朱春暉等人詳如附表所示共 同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 律師
翁敬翔 律師上列聲請人為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行政法院 110 年度上字第 216 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所適用之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未針對「已依老舊眷舍整村整建作法要點自費整建之眷戶」設除外規定,且未有補償規範之前提下,強制收取由原不同意改建眷戶自費整建之房舍,有牴觸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及侵害憲法第
15 條保障之財產權,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者,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而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60 條第 6 款及第 15 條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無非係執其主觀意見,逕謂系爭規定及確定終局判決違憲,尚難認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之法律見解及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要件未符,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大法官 楊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孫國慧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