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33 號聲 請 人 黃癸霖訴訟代理人 余韋德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930 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貪污治罪條例第 17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未區分個案犯罪情節輕重,一律予以褫奪公權之宣告,對於聲請人之公務員身分及因其身分得享有之退休金請求權造成嚴重影響,有違反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第 18 條服公職權及 23 條比例原則等規定之疑義,且確定終局判決亦因適用系爭規定應併受違憲宣告,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其聲請應於該裁判送達後
6 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係於確定終局判決送達後 6 個月內提出聲請,且系爭規定亦為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合先敘明。惟核聲請意旨所陳,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上開憲訴法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依前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 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