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330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330 號聲 請 人 臺灣亞洲時報派特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黃識軒上列聲請人聲請憲法法庭為機關爭議之判決暨暫時處分,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本件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國家最高機關,因行使職權,與其他國家最高機關發生憲法上權限之爭議,經爭議之機關協商未果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機關爭議之判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其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65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書明示係為聲請機關爭議案件事,惟查聲請人並非國家機關,尚不得聲請憲法法庭為機關爭議之判決。是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本庭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本件聲請既已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本件聲請人另聲請許大法官宗力、蔡大法官烱燉、黃大法官虹霞、許大法官志雄、黃大法官瑞明、詹大法官森林、黃大法官昭元、呂大法官太郎及楊大法官惠欽等九位大法官迴避,惟上開九位大法官均非本審查庭成員,自不生聲請迴避問題,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 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純瑜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3-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