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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336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336 號聲 請 人 張東昇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聲字第 2714 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 111 年度訴字第 190 號、第

199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復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於收受系爭裁定及系爭判決後,依法得分別提起抗告及上訴而均未為之,是系爭裁定及系爭判決均非屬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裁判,核與前揭要件不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