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338 號聲 請 人 陳柏舟上列聲請人為不服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878 號裁定,並認檢察官評鑑委員會中華民國 112 年 2 月 16 日法檢評字第
11216501820 號書函,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其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次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二、核聲請意旨,就聲請人陳稱首開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112年審裁字第 878 號裁定,聲明異議部分,係就該不受理裁定聲明不服;又其並未指出任何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該書函或該裁判有牴觸憲法之處,聲請於法不合,且其情形不得補正,應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大法官 黃瑞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靜芳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3-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