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344 號聲 請 人 廖麗綢上列聲請人為請求損害賠償及其再審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6 年度上易字第 520 號民事判決及 110 年度聲再字第 61 號民事裁定(下併稱系爭裁判),及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 234 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之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應以聲請書記載憲法訴訟法規定之應記載事項,而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聲請書應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1 項、第 60 條第 6 款及第 15 條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曾持系爭裁判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經憲法法庭 111 年審裁字第 2 號裁定,認聲請為不合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聲請人茲復行聲請,惟核聲請意旨所陳,亦尚難認聲請人已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系爭裁判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