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351 號聲 請 人 彭林淑英
彭玉琴彭鈺麟彭鈺龍上列聲請人因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當援用強制執行法第 46 條、第 47 條及民法第 819 條第 1 項規定,以該院 111 年度司執坤字第 114648 號令(下稱系爭令),查封聲請人 4 人共有之不動產,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對其所受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三、 查,系爭令並非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稱之確定終局裁
判,聲請人尚不得據以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與前開規定之要件不符,爰依憲訴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本文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大法官 楊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芝嘉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