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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354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354 號聲 請 人 李明政上列聲請人為監獄行刑法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11 年度監簡上字第 23 號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 77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11 年度監簡上字第

23 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刑法第 77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憲法第 8 條人身自由及第 23 條比例原則,爰聲請憲法法庭宣告系爭規定違憲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聲請憲法法庭裁判,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綜觀本件聲請意旨,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難謂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大法官 黃瑞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3-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