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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356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356 號聲 請 人 麥記豐訴訟代理人 伍安泰 律師上列聲請人為假釋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11 年度監簡上字第 20 號確定終局判決,及所適用之刑法第 77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11 年度監簡上字第

20 號判決,及所適用之刑法第 77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第 8 條人身自由、第 23 條比例原則及法治國原則之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等疑義,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查聲請人曾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度監簡字第 2 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11 年度監簡上字第 20 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以上訴無理由而駁回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按人民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之案件,應具憲法重要性,或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及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應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大法官 黃瑞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靜芳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