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358 號聲 請 人 陳漢澄訴訟代理人 甘龍強 律師上列聲請人為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行政法院 111 年度上字第 826 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其所適用之強制執行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前述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而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60 條第 6 款及第 15 條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曾就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38號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裁定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本件應以上開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並未具體指摘系爭裁定、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應不受理。
五、綜上,本件聲請與前揭規定所定要件未合,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大法官 楊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孫國慧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