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361 號聲 請 人 全美戲院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吳俊漢上列聲請人因電影法事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11 年度簡上字第 38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電影法第 14 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一),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規定電影片映演業映演廣告片時間,而不當限制二輪電影映演業者之營業自由,且授權目的、內容及範圍亦有不符授權明確性原則之疑義;另系爭判決所適用中華民國 104 年 9 月 30 日修正發布之電影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將電影片映演業映演廣告片時間,限制為合計每場不得超過 9 分鐘,亦干涉消費者決定之自由競爭市場機制,而限制憲法保障之營業自由。是系爭規定一及二有違反憲法第 23 條規定之疑義,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前述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60條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另依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其立法理由揭明:「聲請判決之理由乃訴訟程序進行之關鍵事項,聲請人就聲請憲法法庭為判決之理由,本應於提出聲請前為必要之準備,且有於聲請書具體敘明之義務;若聲請人於聲請書未表明聲請之理由,或僅稱理由容後補陳,或泛稱法規範或裁判違背憲法云云,為避免聲請人不當利用補正制度,藉以規避本法所定聲請期間之限制,爰於本項明定審查庭得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毋庸再命其補正。」故聲請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聲請書,若僅泛稱法規範違憲,而未具體敘明違憲之理由,憲法法庭審查庭得毋庸命補正,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三、查聲請人曾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度簡字第 12 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以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執其主觀意見,泛言系爭規定一及二不當限制聲請人之營業自由,且不符授權明確性原則,有違反憲法第 23 條規定之疑義云云,尚難謂對系爭規定一及二有如何之牴觸憲法,已予以具體之指摘,核屬未依法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大法官 楊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高碧莉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