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362 號聲 請 人 彭宥明上列聲請人為加重詐欺聲請解釋憲法案件,認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111 年憲裁字第 1464 號裁定,及所適用之憲法訴訟法第 15條第 2 項第 5 款及第 92 條第 1 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111 年憲裁字第1464 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所適用之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5 款及第 92 條第 1 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 78 條、第 171 條第 2 項、第 173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4 項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項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係對系爭裁定聲明不服,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大法官 黃瑞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3-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