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364 號聲 請 人 謝清彥上列聲請人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國小上字第 2 號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國小上字第 2 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有違反憲法第 11條表現自由、第 12 條秘密通訊自由、第 16 條訴訟權及司法院釋字第 756 號解釋意旨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對法院裁判之標的及職權認定之事實有所指摘,難謂已敘明確定終局判決違憲之情形及聲請判決之理由。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大法官 黃瑞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3-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