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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367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367 號聲 請 人 温鉦維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 99年度上更(一)字第 287 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 99 年度上更(一)字第 287 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與聲請標的,均與憲法法庭 111 年審裁字第

307 號裁定不受理之案件相同,核其聲請意旨,係對上開不受理裁定聲明不服,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明珠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