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371 號聲 請 人 廖麗綢聲請人因解除套繪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因解除套繪事件,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0 年度簡上字第 29 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不當適用民法第
179 條規定及不適用民法第 184 條、第 765 條規定,有違反憲法第 15 條及第 22 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對其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始得為之;又,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條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曾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0 年度投簡字第 57號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認其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該案因不得上訴而告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次查,核聲請意旨所陳,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如何牴觸憲法,難謂已依法表明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理由,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大法官 楊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芝嘉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