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376 號聲 請 人 彭鈺龍上列聲請人認最高行政法院 107 年度裁字第 1769 號確定終局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其告發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815 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一)移送管轄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又為最高行政法院 107 年度裁字第 1769 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二)以無理由駁回。聲請人認上開裁定,均有違反憲法第 15 條、第 16 條、第 22 條及第 23 條等規定之疑義,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查聲請人曾就系爭裁定一提起抗告,經系爭裁定二以無理由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裁定二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
三、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於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4日修正施行前已送達當事人之確定終局裁判,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事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92 條第 1 項前段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5 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於
111 年 8 月 2 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裁定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大法官 黃瑞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靜芳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