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381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381 號聲 請 人 蔡永生聲請人因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因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認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157 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採行之分割方案,侵害其受憲法第 10 條保障之居住及遷徙自由權、第 15 條保障之生存權,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對其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始得為之;又,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條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並未具體敘明系爭裁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難謂已依法表明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理由,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大法官 楊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芝嘉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3-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