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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383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383 號聲 請 人 黃楠泰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簡上字第 13 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5 條第 2 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對其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及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始得為之;次按,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僅泛稱系爭規定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致有侵害其人身自由及隱私權之虞,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

四、綜上,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不符,爰依憲訴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大法官 楊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芝嘉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