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386 號聲 請 人 彭鈺龍上列聲請人為告訴被告侵占案件,認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111年憲裁字第 568 號裁定,違背司法院相關解釋及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111 年憲裁字第
568 號裁定,違背司法院釋字第 185 號解釋意旨,有牴觸憲法第 78 條、第 171 條第 2 項、第 173 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4 項規定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不服系爭不受理裁定,其聲請與上開憲訴法規定不合,且情形不可以補正,應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大法官 黃瑞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3-07-26